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28號原告大同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謹虹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被告 陳培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造冊補正新北市○○區○○段第28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全部之姓名及業已授權實施本件訴訟及授權範圍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原告基於訴訟擔當之理由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授權證明,應予補正之。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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