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丙○○共同 魏早炳 律師
李克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被告甲○○被告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 呂文翠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複代理人 葉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