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熾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陸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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