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告乙○○
丁○○戊○○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志揚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參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