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劍鋒 送達代收人林家本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八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五萬八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十五萬七千四百元,限原告依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冰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