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七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名及指印,及在變造之甲○○國民身份證上之乙○○相片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甫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入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乙○○於假釋期間,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為避免遭警查緝,竟基於共同變造國民
一、二月間,在其位於屏東縣內埔鄉某友人家中,將其姊夫甲○○之國民(該甲○○二號家中遺失,經乙○○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發現撿拾並侵占入己)上之甲○○照片換貼為自己之照片之方式,變造國民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十二時三十分許,乙○○因案在屏東市○○路○○○號前,為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警員盤查,(乙○○另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乙○○為掩飾其真正身分,乃出示上開變造之甲○○國民回該派出所調查詢問時,復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偵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步檢驗報告表、逕行逮捕通知(親友聯及本人聯)偽簽「甲○○」之署押及捺指印,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戶政機關對國民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經警發現該變造「甲○○」之國民證後始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變造「甲○○」之國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⑵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⑶如附表所示之偵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對照表、逕行逮捕通知(親友聯及本人聯)等文件影本;⑷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國民同為代表冒用者之姓名,依民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指印有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其為署押之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且簽名與捺指印,係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是其所捺指印雖為被告所有,亦係刑法所稱之署押。被告將甲○○之國民其為甲○○而行使之,並冒用甲○○之名應訊,於如附表所示之偵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表、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逕行逮捕通知(親友聯及本人聯)上,偽造「甲○○」之署押及指印,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戶政機關對國民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偵辦犯罪案件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因案遭查獲,為掩飾其真正身分以規避刑責,其先後在如附表所示之偵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報告表、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逕行逮捕通知(親友聯及本人聯)上,多次偽造「甲○○」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且僅侵害單一法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其偽造如附表編號三、四、五、七、八所示之署押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記載,惟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被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與偽造署押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署押罪論處,檢察官認屬數罪,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行為之動機、所造成之損害及偵查中自白等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之署名及指印,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經變造之甲○○國民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至被告於八十九年一、二間(聲請人誤載為八十五年七月間)侵占其姊夫甲○○國民敘明因訴權時效已完成,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億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林國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附表:
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第一次偵訊(調查)筆錄:「甲○○」之署名二枚及指印二枚。
二、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第二次偵訊(調查)筆錄:「甲○○」之署名二枚及指印二枚。
三、扣押筆錄:「甲○○」簽名及指印各二枚。
四、扣押目錄表:「甲○○」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五、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檢驗報告表;「甲○○」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六、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甲○○」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七、指證身份證影本:「甲○○」簽名及指印各一枚。
八、屏東市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逕行逮捕通知(親友聯及本人聯):「甲○○」簽名共二枚及指印共二枚。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