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王婉馨
王三仁
被 告 魏啟同 即 魏啓同
訴訟代理人 魏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魏啓同」及其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啟同即魏啓同」
、「Z000000000號」;另主文第一項關於被代位人「 魏啓竹 」
之記載,應更正為「 魏啟竹 即魏啓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