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四四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水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關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折合銀元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元,折合
新臺幣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