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二)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戩穀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訊問後,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