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自來水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鈴茱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