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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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林進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㈡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捌拾捌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