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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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3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正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