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聲字第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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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人未表明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為何人,亦未提出執行名義,爰命聲請人補正本件之債務人並提出據以聲請執行之適法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請求補充判決狀」主張:「為回復原告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坐落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回復原狀於登記簿上塗銷被告為管理單位」如聲請執行標的為上開不動產,應補正提出上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課稅憑單等件,並依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千分之八繳納執行費用。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法官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磨佳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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