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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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抗字第五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本院南投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投簡字第五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於原審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當庭裁定命五日內補正,抗告人逾期未為補正為由,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查,抗告人於原審未駁回之前,早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以匯票掛號郵寄之方式,繳納裁判費完訖,有掛號回執及匯票收執聯可據,該匯款經查證結果,亦由鈞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兌領,原裁定顯有違誤,因而請求廢棄。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右揭事實,除有其所提出之掛號回執、匯票收執聯及匯款影本可證外,並經本院查詢出納室收款資料,查明屬實,有查詢簡答表及經收票據請用院印登記簿可稽,原裁定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尚有違誤,應予廢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簡朝振法官黃益茂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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