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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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七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誹謗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事實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溫耀源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倫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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