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十二星座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三段一六一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住台中市○區○○街○○號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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