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八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敘述理由,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許宗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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