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21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令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30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149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04年5月28日104年度審簡字第39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因被告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撤銷原判決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逕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張令昕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被告以告訴人「要不是閱讀能力低落就是膽小如鼠…」侮辱告訴人,而鼠字在教育部國語小字典俗稱耗子,如指對方為鼠均有鄙視辱罵貶損對方人格之意思。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另被告侮辱告訴人以「…就算你真的滾來 逢甲 找到我…不像你不學無術在此打嘴砲…你是腦袋燒壞了嗎?…求求你去讀書好不好…」其中滾字在教育部國語小字典解釋上亦為罵人的話。「腦袋燒壞」則是詆毀告訴人失去智能的罵詞。故被告上開侮辱告訴人之用語,非但與告訴人原貼文內容及特定事實無關,亦超越公益、合理評論原則與意見表達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判決尚有違誤云云。
三、經查:「膽小如鼠」乃比喻膽量極小,與「鼠輩」之鄙視辱罵貶損對方有異,上訴意旨乃拆開「膽小如鼠」一語而單就「鼠」字而為惡意解讀,自非允洽。至於「滾來」逢甲,亦僅表達被告要告訴人前往逢甲找伊,另「腦袋燒壞」只是表達告訴人沒有想通,並非真的「燒壞」而失去智能,均難認有罵人之意;是上訴人逕依告訴人請求上訴之意旨認被告上開用語已有侮辱告訴人之罵詞,尚非可取。
四、綜上,本案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犯行,原審敘明如何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