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羅曾緞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宗賢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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