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80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國政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該裁定且已於109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蕭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