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羅依婷
被   告  李昭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駱映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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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出處│原誤載內容│更正後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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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欄第一項│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捌│
││陸元│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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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
││之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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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欄│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應為│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應為│
│五㈢、第12至│65,146元【計算式:(62│107,986元【計算式:(│
│14行│66+6800+80000)70%│6266+68000+80000)│
││=65146,元以下四捨五│70%=107986,元以下四│
││入】。│捨五入】。│
├──────┼───────────┼───────────┤
│事實及理由欄│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六、第1行│請求被告給付65,146元│請求被告給付107,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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