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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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華興室內溫水游泳池
法定代理人  謝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韻嵐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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