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華興室內溫水游泳池
法定代理人 謝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韻嵐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