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983號
上 訴 人 董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39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