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林志豪
被 告 林亷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108年
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1日13時26分,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花蓮縣花蓮市花蓮高中後
門處,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撞及由伊承保、訴外人黃文
賓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汽車),致該車受損(下稱本件車禍)。經原告依保險契約
賠付承保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3,323元,爰依民法
第191條之2、第184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請求損害
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1份、原
告查核單及賠款滿意書影本各1份、估價單影本1份、統一發
票影本1張、行車執照影本1份及維修照片等件為證,復經本
院依職權向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城分局調閱本件車禍全部卷證
內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車禍現場照片14張、調查筆錄、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等資料各1份等件可參。又本
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
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及第
1項規定,視為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定有明文。次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
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規定。準此,
原告就本件車禍業依保險契約賠付承保車輛之修理費用,自
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
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
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3,323元及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