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344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梁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