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劉又寧
法定代理人 蕭啟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宜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劉又寧
法定代理人 蕭啟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