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9號
原   告  楊朝雄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
被   告  李能鶴
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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