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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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育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博炫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