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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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育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博炫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2 年度 竹北小 字第 241 號裁定(102.12.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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