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存字第551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捌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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