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耀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崇榮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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