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55號原告世富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經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蕭立俊 律師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