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37號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林啟名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複代理人 黃朗倩 律師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蔡明益
胡方馨 蔡靜玫 律師 朱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陳報為何於民國97年5月14日、97年7月6日前未分別就C11棟、C10棟之柴油引擎發電機組進行黑煙排放檢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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