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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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2.860公克、0.175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榮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2年8月2日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及該案全卷可佐;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2.860公克、0.17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646號毒偵字第27頁),足證扣案之毒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違禁物無疑,不得非法施用、持有,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547號被告張榮良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張榮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2.860公克、0.17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證,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件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檢察官劉修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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