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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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46號

聲請人省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三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7月16日

64,657元

SD156109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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