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4號聲請人 陳澄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載明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為何者。
三、請完整載明被繼承人之姓名等年籍資料。
四、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六、被繼承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陳澄癸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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