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吉祥電工廠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原告對被告台灣電扇科技有限公司全益畜牧器具有限公司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管轄權有無之認定,固與原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倘無稽證可供證明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者,即無從逕依原告主張而認管轄權之有無。查本件被告二家公司均址設彰化縣,原告應提出本院確有管轄權之法律上依據及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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