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賴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術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5項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08,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
聲明項次被告請求金額(新臺幣)1藝術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363,529元2 林隆興 511,323元3 林世銓 511,323元4 林家暉 511,323元5 林家弘 511,323元合計3,408,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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