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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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陳明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被告 陳珊 霓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珊霓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第2項命被告應將附表1之文字刊登於臉書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計算式:1萬900元+3000元=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