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陳勝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2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