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請人 朱祐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順吉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生之損害,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67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667,000元為擔保,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97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102年度存字第978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惟查聲請人並非該提存事件之提存人興旺貿易有限公司,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顯非適格之當事人,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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