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林以旻 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 林能傑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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