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臺中市豐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全木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紹煥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2,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5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