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吳修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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