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08號原告 傅木生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被告 葉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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