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幸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零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12月1日邀同被告甲○○為一般保證人,簽定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6萬元,其中200萬元約定利息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目前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為2.555%,加碼1%後,為3.555%);餘306萬元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48%(目前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2.44%,加碼0.48%後,為2.92%計息)機動計付,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全數1次清償,且除按前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96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按期償付利息,迭經催討,惟仍未獲置理,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甲○○既為系爭借款之一般保證人,應就原告對被告丙○請求清償債務無效果時,對原告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丙○、甲○○應給付原告
506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給付之。
三、被告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表、撥款傳票、掛號郵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就系爭借款即未依約清償利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原告依約主張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丙○應即為清償乙節,自屬有據。又被告甲○○既為被告丙○前揭債務之一般保證人,自亦應就該債務負清償之責任。另據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首段意旨,似誤將被告甲○○列為優先請求對象,惟依前開保證規定,應待主債務人即被告丙○不履行債務時,始得由被告甲○○代負履行責任,原告明顯有誤繕之情狀,本院特將此錯誤併同更正如主文所示。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依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於被告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其代為清償,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97年度訴字第588號│├─┬──────┬───────┬──────┬──────────┬────────────────┤│編│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尚欠餘額)├──────┬───┼──────┬─────────┤│號│(新台幣:元)││(新台幣:元)│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1│2,000,000元│自94年12月1日│2,000,000元│自96年10月1│3.555%│自96年11月2│按左開利率10%,超││││起至114年12月││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過6個以上者,按左││││1日止││止││止│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2│3,060,000元│自94年12月1日│3,060,000元│自96年10月1│2.92%│自96年11月2│按左開利率10%,超││││起至114年12月││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過6個以上者,按左││││1日止││止││止│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合計)│││││5,0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