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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