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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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三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上易字第一六二號、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二九九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判決各一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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