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70號
原 告 丁玉文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筱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