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70號
原   告  丁玉文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筱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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