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李彥緯
相 對 人 戴文國
上列聲請人與戴文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聲請人李彥緯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為憑。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戴文國起訴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120號),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3,470元,復參以卷附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應認聲請人就其
窘於生活,而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已為相當程
度之釋明。又其主張之事實,尚待審理調查,故其聲請訴訟
救助,合於法定要件,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