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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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容晴
訴訟代理人  張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徐容晴與被上訴人 吳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71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55元。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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